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司法審判實踐中關于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復雜化。為了更好地指導審判實踐,以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前不久,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在審理侵犯商標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馳名商標司法認定范圍
相關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第二條: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認定馳名商標作為構成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事實根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一)原告以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二)原告以被告注冊、使用的域名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三)原告以被告的企業(yè)名稱使用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四)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商標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訴訟,被告以被訴侵權商標為其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進行不侵權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民事糾紛案件;(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需要認定商標馳名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
專家觀點:
曹新明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征求意見稿》第二條就人民法院審理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時所涉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的范圍規(guī)定了4種確定的情形,并作了一個彈性規(guī)定。
該條肯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根據“被動認定”原則,人民法院審理商標侵權案件或者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時,應當在原告提出對涉案商標進行馳名認定請求的情況下,才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認定,而不能進行主動認定。此條規(guī)定還明確了人民法院對涉案商標作出的馳名認定是一種法律事實,而不是對當事人雙方爭議權利義務的裁判。
當然,對于某些特殊情況,也可以根據需要,對涉案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這樣的彈性是必要的。
黃武雙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法學博士
《征求意見稿》第二條為全面、有效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提供了法律依據。搭馳名商標便車的行為已從單純的使用經復制、摹仿或者翻譯的他人馳名商標蔓延到了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企業(yè)名稱等領域!墩髑笠庖姼濉肥状螌⒁杂蛎、企業(yè)名稱以及其他形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需要認定商標馳名的其他民事糾紛)搭馳名商標便車的行為總體納入其中,可以有效地、全方位地保護馳名商標。
同時,《征求意見稿》第二條對馳名商標的認定范圍的規(guī)定有效地規(guī)制了馳名商標權的濫用。馳名商標認定嚴格采用按需認定原則。只有當商標馳名是認定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實時,才有必要認定馳名商標。以防止當事人不正當地追求法律保護以外的其他利益。
張玉瑞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征求意見稿》第二條以例舉加未盡事宜方式,規(guī)定了訴訟中應當判斷馳名商標的情形,包括原告以被告注冊、使用的域名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等4種確定的情形,還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案件的具體情況,需要認定商標馳名”的“未盡事宜”補充。這些都明確了“馳名商標”產生的案由和其他情形。
實際上,這一規(guī)定是將馳名商標的認定范圍,從中國的注冊商標,擴大到了在中國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商標作為區(qū)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識,實際使用才能發(fā)揮作用。即使未經注冊,如果經過使用獲得了較高商譽,也要給予保護。國家的商標注冊,只不過是管理和保護的制度之一。
商標馳名認定的除外情形
相關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第三條: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認定:(一)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的民事糾紛案件;(二)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因不符合其他法律要件而不成立的民事糾紛案件。
專家觀點:
曹新明
《征求意見稿》第三條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對于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案件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認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各級人民法院進行具體審判的指導性規(guī)范,具有實踐性和可操作性。
《征求意見稿》第三條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隨意、草率、盲目認定馳名商標。舉個例子,假如有“中國貿易經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這樣一個公司,其名稱被人們簡稱為“中貿公司”、“中經公司”或者“貿經公司”。有一家網絡經營者登記注冊了“www.中經.com.cn”域名。中國貿易經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控這家網絡經營者侵犯其企業(yè)名稱權或商號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其“中經”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那么在此案件中,原告對“中經”這個組合詞不享有任何權利,因為“中”、“經”只是在原告企業(yè)名稱中出現了,并不是一個固定的組合詞,根據《征求意見稿》第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不能認定“中經”為馳名商標,不能阻止該網絡經營者的域名登記。由此說明,《征求意見稿》第三條具有防止濫用認定馳名商標的作用。
黃武雙
《征求意見稿》第三條有兩層含義。
一方面,馳名商標認定的前提必須是有真實的爭議糾紛存在。這有效防止了商標權人與他人“串通”制造假訴訟,騙取馳名商標的認定,為自己牟取不正當的利益。
另一方面,馳名商標堅持按需認定。只有當馳名商標是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的事實根據情況下,法院才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法院只有在審理涉及注冊的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請求停止侵害未注冊馳名商標以及有關域名與馳名商標沖突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等案件中,才可以認定馳名商標。這不僅有效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司法審判效率,最重要的是從源頭上有效防止了馳名商標權利的異化,維護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制度的權威性。
張玉瑞
《征求意見稿》第三條的意義在于防止出現這樣的判決:雖然原告商標,屬于已注冊或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但是由于被告行為不涉及侵犯馳名商標,或者未構成侵犯商標權、不正當競爭和其他違法行為,因而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上述的判決,原告雖然沒有得到禁令和賠償,但還是可以宣傳“得到了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
綜合考量馳名認定標準
相關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第四條: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因素。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無需考慮該條規(guī)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認定商標馳名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以其在中國境內主要地域馳名的事實為根據。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必要時可以適當考慮其在中國境外馳名的事實。
專家觀點:
曹新明
《征求意見稿》第四條要求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時綜合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因素。《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五條還就人民法院如何考量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了規(guī)定。
商標法第十四條只是列舉了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并沒有規(guī)定具體認定所涉商標馳名時是否需要同時考慮所有因素。在實踐中,有些涉案商標只需要具備其中的部分因素就足以認定其馳名。因此,《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一款用“但書”規(guī)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無需考慮該條規(guī)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認定商標馳名的情形除外。
《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二款確立馳名商標認定的地域原則,即“境內馳名為主,境外馳名為輔”。一般情況下,以所涉商標在中國境內主要地域馳名的事實為依據,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必要時適當考慮在境外馳名的事實。這一原則,既符合巴黎公約關于馳名商標的規(guī)定,又符合我國的具體實際。
《征求意見稿》第五條實際上具有舉證責任分配和明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應考量因素的作用,使得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更具有可操作性。
黃武雙
《征求意見稿》第四條吸收了商標法第十四條列舉的因素作為司法認定涉訟商標是否馳名的因素,并作了除外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一款對于如何處理這些因素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第四條規(guī)定了認定的地域因素。商標權具有地域性,因此,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應當以涉訟商標在中國境內馳名為事實依據,這也源于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事實乃是以在中國境內的相關公眾為主體進行判斷的。但是,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在中國境外馳名的事實也不容忽視。近年來,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國內企業(yè)復制或模仿在國外馳名但未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商標的現象。這種復制模彷行為不利于國內外企業(yè)公平競爭,也導致我國企業(yè)的品牌在國際市場上無法立足。
張玉瑞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商標馳名的5類情形,《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滿足其中部分情形即可構成馳名商標可以提高真正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機率,減少了訴累。
《征求意見稿》第一條規(guī)定商標馳名,是在中國境內馳名。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可以適當考慮境外馳名事實”,其一個作用是保護境外馳名商標,禁止境內自然人、法人惡意侵權;其另一個作用是提高了對境內經營者的法制要求,更重要的培育自主品牌,規(guī)范我國經濟秩序,提升我國在國際舞臺上的形象,為建立創(chuàng)新型國家服務。
商標馳名認定的舉證責任
相關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當事人以認定馳名商標作為構成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事實根據的,應當對該行為發(fā)生時其商標已經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可以提供下列證據證明商標馳名:(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銷售量、銷售收入、市場份額、銷售區(qū)域、利稅的事實;(二)該商標被持續(xù)使用時間的事實;(三)涉及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xù)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范圍的事實;(四)該商標享有市場聲譽的事實;(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事實,包括曾被侵權并受到保護的情況、市場調查報告、專門評估機構出具的能夠客觀反映該商標市場價值的報告、行業(yè)協(xié)會出具的涉及該商標的有關資料等。
前款所涉及的商標使用的時間、范圍、方式等事實,可以包括其核準注冊前持續(xù)使用的情形。
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應當以其實際馳名程度的事實為依據,不以是否曾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等為必要條件;對其使用時間、使用該商標的企業(yè)的行業(yè)排名等相關證據,應當結合其他因素進行全面、客觀的考慮。
專家觀點:
曹新明
馳名商標認定是一種法律事實認定,應當由當事人一方提出認定請求。因此,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征求意見稿》第五條規(guī)定由提出馳名商標認定請求的當事人負擔舉證責任。但是,《征求意見稿》第六條規(guī)定對于涉案商標曾經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如果當事人提出這樣的主張,被告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定。
這一規(guī)定包括4項內容:第一,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原則,曾經認定的馳名商標,在本案中不能直接適用;第二,對已有馳名商標的承認原則,只要被告不持異議,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將已有馳名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第三,人民法院反證原則,即使被告對原告的已有馳名商標不持異議,人民法院可以提供相反證據推翻原告已有馳名商標,而不予認定;第四,被告對原告的已有馳名商標提出異議的,對涉案商標是否馳名認定所需要的證據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而不是被告。
更為重要的是,《征求意見稿》第六條第四款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不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自認規(guī)則。這一規(guī)定可以比較有效地防止原告與被告串通造案而促成原告將其涉案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現象發(fā)生!墩髑笠庖姼濉返谄邨l為那些在中國境內已經具有相當高知名度的商標所有人就涉案商標請求馳名認定時適當減輕了舉證責任,同時也節(jié)約了審判資源,有利于加快審判速度,打擊不法侵權行為。
黃武雙
馳名商標的馳名程度是有區(qū)別的,有些馳名商標可能達到了家喻戶曉、眾所周知的程度,如“可口可樂”商標。對于這些為社會公眾廣為知曉的馳名商標,有限度地引入司法認知,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責任,能夠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通過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責任來實現加強馳名商標保護的目的具有重大社會意義。加強馳名商標的保護有利于引導企業(yè)增強培育馳名商標的意識,主動提高自己產品的質量和企業(yè)聲譽,有利于品牌經濟的發(fā)展。
商標馳名認定不入判決主文和調解書
相關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不寫入判決主文,也不在調解書中予以認定。
專家觀點:
曹新明
自人民法院有權認定馳名商標并在審判實踐中認定馳名商標以來,人民法院關于馳名商標認定的表達形式五花八門,有寫入判決主文的,寫入調解書的,也有只在事實部分寫明的,以至于有些人無法準確理解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究竟是事實認定還是判決、調解的內容!墩髑笠庖姼濉返谑龡l的規(guī)定使之規(guī)范、明確、統(tǒng)一,并將人民法院做出的馳名商標認定定位于一種事實認定。由于這只是一種事實認定,適用于此糾紛的解決,不可適用其他糾紛中。如果以后的案件中涉及該商標是否馳名又需要進行事實認定,即嚴格遵循個案認定原則,或者一事一議原則。
對于一審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事實,被告不服的,可以就人民法院依據此事實作出的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則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撤銷原判訣,發(fā)回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如果將馳名商標認定寫入判決書主文,由于判決書具有對世效力,那么就將導致該馳名商標,應當對所有人都具有效力,違反馳名商標“個案認定”原則,與國際規(guī)則不符。
黃武雙
確認是否是馳名商標是一個法律事實認定問題,是法律給予一件商標跨類別保護的前提,因此這種事實認定并不適合作為一項訴訟請求,故不在判決書主文以及調解書中認定更加符合司法認定馳名商標事實的本質。
該條規(guī)定是司法保護謹慎對待馳名商標“寬范圍保護”問題的體現。馳名商標與非馳名商標相比有更寬的權利范圍,權利人容易濫用馳名商標權,因此司法保護對馳名商標一直采用謹慎態(tài)度,對其適用個案認定、按需認定以及被動認定的原則。
判決和調解書中認定馳名商標有效避免了一些企業(yè)利用馳名商標追逐法律保護以外的其他不正當利益。商標馳名的事實始終處于一個動態(tài)過程,很多企業(yè)的商標在最近兩三年內可能附合馳名商標的標準,但未來兩三年則未必仍然馳名。綜合馳名商標的本質性質以及馳名商標的事實認定屬性,法院不在判決和調解書中認定馳名商標,能更好地規(guī)制馳名商標權的行使,更好地保護商標權人以及消費者的利益。
張玉瑞
這一規(guī)定要求法院在今后判決書、調解書中,不會使用“本院認為原告的商標為馳名商標”字樣。法院以判決被告的商業(yè)標識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與原告有許可使用、關聯(lián)等關系”,或者“減弱原告商標的顯著性,或者貶損商標的市場聲譽”等,來保護馳名商標。從而防止有關當事人以法院判決、裁定為理由,炒作自己“商標認定為馳名”的現象。(知識產權報 記者 魏小毛 劉珊) |